10月11日,省住建廳發布《海南省安居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對安居房的規劃、建設、申請、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監督管理等作了規定。明確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滿5年,可向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將安居房上市交易,或申請取得安居房完全產權,安居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后,住房性質由共有產權住房轉變為市場化商品住房。
安居房準入條件方面,《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了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非本省戶籍家庭申購安居房的必需條件和禁止情形。閑置房源處置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項目經過至少3輪集中配售后仍剩余房源的,且剩余房源閑置時間超過12個月的,經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由政府有關機構或企事業單位回購,依照有關規定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等,或者由項目開發企業補繳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后轉為市場化商品住房自行處置。
安居房供后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了安居房供后管理相關規定,對安居房的封閉流轉、上市交易和產權處置等作了進一步明確。購房人將安居房上市交易的,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安居房被上市交易或者優先購買的,購房人按產權份額獲得出售住房總價款的相應部分。購房人申請取得安居房完全產權的,應向市、縣、自治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補繳價款,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按30%計算。同時,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購房人可申請換購1次100平方米以上大戶型安居房。
《征求意見稿》還按照因地制宜、有利于保障安居房承購人的原則對安居房新舊政策銜接問題作了相關規定,明確《海南省安居房管理辦法》施行之日前已配售的安居房,可適用本辦法中的供后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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