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不同于僅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普通用工,其涉及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勞動者三方主體,形成“三角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構成民事關系;勞動者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形成用工關系,但非勞動關系。
鑒于勞務派遣用工的特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翻閱案卷,果然同猜想一致。
申請人小文于2018年4月1日通過應聘以勞務派遣方式進入法院,擔任聘用制輔警一職,工作內容為協助法院執行工作。工作期間與人力資源公司先后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書,工資由人力資源公司按月發放。2024年11月30日,小文以工作強度大提出離職,現主張與兩被申請人自2018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兩被申請人支付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9600元。
楊鶴。攝
針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兩被申請人均提交了書面答辯狀。相較于人力資源公司提交的答辯狀,法院出具的答辯狀堪稱范本,其觀點突出、結構清晰、邏輯縝密、語言精準,真正做到了“每一句話都有依據,每一個觀點都有支撐”,充分彰顯了法律文書應有的嚴謹與力量。
時至今日,投身法律工作已十余年,每逢辦案碰見專業精深的法律同仁,整個過程就是一種享受。這份享受,源于知識交鋒時迸發的思想火花,總能深切喚醒人對知識的無限渴求。
我下意識翻看法院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余法官工作證職務一欄標注著“一級法官”,按其預留的手機號撥過去,想就未休年休假工資做庭前調解,電話卻始終占線。而另一被申請人人力資源公司代理人則表示,這是法院未安排休帶薪年休假引發的糾紛,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需法院同意。
等待開庭的日子,申請人小文來過一通電話,電話里滿是訴不盡的委屈與疲憊,反倒把自己的仲裁請求拋到了腦后。
“你是不知道,這六年在他們法院執行局,我累得從沒睡過一個安穩覺。他們規定,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不能調靜音,就為了隨時待命去拘留人,干的全是些夜間蹲點、凌晨堵門的活。我這人運氣也不太好,2018年剛入職,就趕上執行大會戰,那段時間沒日沒夜加班,夸張到晚上十點前法院大門都不讓開。好不容易熬完大會戰,疫情又來了。拘留人得先做核酸檢測,結果最快也要等6個小時,有時等到凌晨一兩點,好不容易把人送到拘留所,不是這個血壓高了、就是那個說身體不舒服,但凡有點小毛病,拘留所堅決不收。放人吧,怕申請執行人鬧,不放吧,法院又沒羈押場所,只能把人送醫院,我們守到符合拘留條件。”
他接著說:“跟人身安全比起來,缺覺根本不算什么。我干的這活,用虎口拔牙來形容一點都不夸張,說白了就是合法要債人,什么樣的人都能碰到。去村里抓人,遇到家族勢力大的,他們抱團出來阻攔。有一回,我同事來不及換制服,還坐在車里,人家就邊喊‘打那個沒穿制服的假法官’邊動手,把我同事打傷了,最后那人雖說被判了一年刑,可我同事受的傷是實打實的。還有次強制騰房,房主大姐為了攔我們,當著所有人的面把衣服褲子全脫了。后來我同事拿床單裹住她,一口氣抱下8樓,手和脖子被抓出了血。就這,法院怕激化矛盾,連拘留都沒敢拘留她。”
最后,他長嘆一聲,語氣里滿是復雜的情緒:“這樣的工作,不應該讓人干,應該讓神來干。”
小文口中不應該讓人干的工作,正是我擔任仲裁員前的工作。可即便如此,他道出的不過是法院執行難的冰山一角。
法院執行工作,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實現。這份重量落實到每個執行法官身上,便凝成了“四千萬”:找人尋物時,踏遍千山萬水;釋法明理時,說盡千言萬語;連軸無休時,吃盡千辛萬苦;遭遇暴力抗法時,直面千難萬險。
案件查不到財產,申請執行人來鬧,“你們為什么執行不了”。查到有財產,被執行人來鬧,“你們憑什么執行”。鬧,是執行法官每天睜開眼必須面對的日常。因為所有執行案件的最終落腳點,都繞不開“財產和人”,而這兩樣,恰恰觸碰到了每個人最實際的利益、最敏感的神經。所以對一名執行法官而言,基本要求里除了要恪守良知底線、精熟法律實務、積淀社會經驗,更得練就扛得住連軸轉的硬朗身板、穩如磐石的情緒內核。
開庭當日,我剛邁進仲裁庭,余法官便主動迎上來。他面帶笑意告訴我,已做通申請人工作,申請人自愿撤回仲裁申請。
我望向申請人,他朝我點了點頭,開口解釋道:“他們答應支付年休假工資,社保也按時繳了”。說罷,將一份手寫的撤回仲裁申請書遞給了我。
“當事人撤訴,總歸是大家共同的愿望。”余法官笑意更深了些,話語里透著對糾紛平息的真切認同。
于是,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五條“仲裁處理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的規定,我當即制作了仲裁決定書,該案就此順利畫上句點。
這是我辦理的第一宗法院作為被申請人的勞動爭議案件,某種意義上,它是“法律實踐者”接受另一套法律程序的評價,是個體權利與機構責任在法治框架下的平等對話,更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準則最鮮活的詮釋。同時,它也像一面鏡子,既照見了每個勞動者肩上的塵埃與星光,也照見了每種行業深處不為人知的艱辛與堅守。
而我們心向往之的文明法治社會,恰是在法律的普照之下,讓每份艱辛都能被看見,讓每份堅守都不被辜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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